司法实践中,股东、董事等人员往往主张其向用人单位正常提供劳动,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工资,享受劳动者的相关待遇;而用人单位则主张股东、董事是公司实际控制者而不属于劳动者,支付的相关待遇是基于股东、董事的身份,而不属于工资或劳动报酬性质。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人员以劳动身份进入公司任职、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未严格界定二者认定的区分界限。
公司股东关系是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形成的,在工商登记上予以记录。公司股东并没有为公司干活的义务。如果公司聘用担任实际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这些职务,那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如果你愿意主动放弃报酬,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有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正常劳动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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