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需要审查
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股份转让手续有没有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指
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
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章程对股东内部的
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