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可以通过
协商一致订立
协议解除这种
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
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