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探望权主要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上升到法律上的层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并没有规定其他
近亲属可以拥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