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够完全偿还所有债权人,各个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参与到执行的过程中,最后能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的制度。
分配制度和法人破产制度是有区别的,除了对象不一样,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二者在执行完毕之后,分配制度里的债权人还应继续还债,而法人的剩余债务就不用处理了。
什么样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呢?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债权人要想申请参与到债务分配中,必须要是对申请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也已经拿到了执行资格。
如果老李对老王的债权根本没有到期,或者他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那他就不能加入到分配的队伍里。
但是如果老李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在他是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人,那么在案件结束之后,他仍能就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获得受偿。
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
比如,老王的其中一个债权人对老王的债权是一批货物,他若想加入到分配的队伍,就必须要把这批货物的价值兑换成金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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