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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