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
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 利: (1)书面请求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监事】以公司的名义
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
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
胜诉收益归公司。 以上是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