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
抵押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四)
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
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
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