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设限的是公司的发起人。 2、《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
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扩展资料: 股东是指对
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
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
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
表决权;公司
董事、
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
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