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
暂住证”。 2、所在单位
公积金新开户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3、委托人事
代理机构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
申请贷款时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4、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方可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6、购买
商品房、公有住房、
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具有不少于
购房总价20%的《付款收据》;购买
二手房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收据》。 7、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购房产作为
抵押,且所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均须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
按揭协议书》。 9、提供能够在处置
抵押物时接纳
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
承诺书。 10、同意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