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
赔偿。行政赔偿是
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赔偿的
适用范围包括: 1.违法
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对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
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
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 2.依照
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
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