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
刑事赔偿请求、支付
赔偿费用、参加赔偿
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
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
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
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
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
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
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
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
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
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的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是失误造成损失的,受害者可以按照流程向人民法院提出得到国家赔偿的申请,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审理案件,并在限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应该赔偿的裁决,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的,可以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