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体例上既按照程序推进的先后顺序排列,又体现了既总又分的特点。首先总体规定了
赔偿监督的提起主体、监督对象、提起方式,即提起主体是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赔偿委员会的生效决定;提起方式是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或者决定直接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该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
适用范围,对《规定》全篇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之后分三种途径规定了
申诉审查程序、法院内部监督启动程序、检察院监督启动程序。当然,对于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多的申诉案件规定的条款较多,涉及申诉的主体、申诉
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最后是启动监督程序后的处理程序,即申诉审查后可能驳回申诉或者重新审理,法院、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进入重新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程序,这是赔偿监督程序赋予申诉人再次争取自身权利及法院、检察院纠错功能的体现。在程序的具体规定里又采用了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先规定通常情形下应该的做法,再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做法,如申诉案件的受理一般情形下有三项条件,但同时规定了在四种特殊情形下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又如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限应该连续计算,但特殊情形下应当中止或者终结审查或者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