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
罚金、追缴、
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
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