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于近日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这一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数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担责争议,反而继续引发激烈讨论。对此争议,我们能不能有个清晰答案?
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我国“特色”法律
无论国外、还是过往,都罕见这样的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民法典里发现相似规定。
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
高空坠物砸坏雨棚这一做法其实并不涉及犯法,但是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受损害者与高空坠物所有人之间能够协商解决是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社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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