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股权确权纠纷管辖法院标准如下: 新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
纠纷提起的
诉讼。” 该规定改变了依据原
民诉法处理
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常常导致的管辖确定难、
管辖权异议多等问题。因为
公司诉讼案件往往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在原民诉法就相关
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较大,或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与案件关联微弱,不利于事实查明、案件审理;或选择距离被告较远、交通不便的法院诉讼,阻碍被告行使
诉讼权利。例如,在公司有多名股东并且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原告只要采取多列股东为被告的方式,就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到不同被告所在地
法院起诉。而往往原告的这种行为导致了案件审理及被告应诉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