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
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
公司印章);4、
股权质押合同;5、出质人、
质权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
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