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独资企业解散后
债务谁来担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该企业解散,该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该公司仍可以
起诉。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照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设立企业,当然属
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投资人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所有权。(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
财产权,投资人在其申报登记的
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时,需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经营实体,而非
企业法人。
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
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财产,对外又承担无限责任,故不属于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