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解决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直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