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住 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
居间服务事项,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 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
居间服务费: 1、 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
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 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
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 %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
子公司及一切转
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
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