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工伤保险以外民事成功赔偿

包同贺律师
1.9k浏览 帮助18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工伤保险赔偿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另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包含: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二)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四)—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含: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贴、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以外民事成功赔偿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6字,预估阅读时间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42人选择咨询律师
33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保险以外民事成功赔偿
一键咨询
  • 155****3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6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5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3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4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1****6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1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4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4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1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2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2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3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7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6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8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4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0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3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镇江181****157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35****357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1****568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 (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 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 (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 (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 (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366浏览
民事起诉调解的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起诉调解的功能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 (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 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 (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 (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 (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494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谢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
    137****6434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33****1325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30****1000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