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
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三,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涉及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实际缴纳到地税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