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纳税问题、受雇的
工资,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月工资。具体平均办法为,应按“工资、基本
养老保险金,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医疗保险金,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受雇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薪金收入。个人在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通知还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但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数额较大,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对个人已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薪金收入、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因此,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不再与再次任职,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09月23日颁发了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