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垫付的
工伤医疗费,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对
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刻不容缓,而
工伤认定尚需时日,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中,有不少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情形,也又不少
社会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
伤残补助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
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协议
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