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申请
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时,遇到了选择有
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同样的,人
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时,也存在管辖权的划分。 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
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
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
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
工伤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
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