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而目前仲裁及法院受理的
工伤待遇纠纷均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你所提问题实际涉及工伤认定异议的程序问题。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是对工伤
鉴定程序异议有的话要怎么办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