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若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话,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查,至于谁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就包括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以及经办机构。但需要注意,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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