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单位之外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认定为
工伤的,在获得
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