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道交法的规定要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或过错之处,负责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大都都会判决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一般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都是需要实际做出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这样才能对事故做出具体的处理。而要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话,其实此时也是不影响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过缺少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不利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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