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如果在本企业的职工发生
工伤致残致亡的情况下,不依法及时支付
工伤待遇。
劳动者往往因急需
医疗费或解决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于无奈而主动与企业协商,企业则趁机压低工伤待遇标准,双方由此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劳动者认为在签订协议书后觉得显失公平,可以在
仲裁时效内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可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审查双方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裁决企业补足工伤工亡的待遇差额。当然,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有
证据证明双方均明确知悉
伤残程度和法律规定标准,且企业无趁人之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经审查在法定标准合理范围内,应当确认其
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通过
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惟有符合民事合同的无效、
可撤销等情形下,才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变更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