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
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
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