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重新认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患
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