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
传唤、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
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
起诉状,被告宣读
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
证人、审查
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
书证、
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
证据,还可以要求
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
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
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
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裁定书或者
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
公诉案件的第
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1、对公诉案
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中的宣布开庭包括什么? 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中的宣布开庭包括什么? 这一程序系在法庭中进行,一般有以下几个过程: 1、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权限。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宣布诉讼参加人和其它诉讼参与 什么是
行政诉讼第一序?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
一审判决的全部
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
刑事裁定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
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称为刑事裁定。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讲,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