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向
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
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
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
身份证(并
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
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
证人出具的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
判决书(属
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办事程序: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2、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
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3、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在
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
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发生争议,可持
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
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
社保局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
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