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证据由谁提供以及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后,
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该
法规定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对于受伤的
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相对于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
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
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
工伤保险机构
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 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
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
有罪推定 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
人身伤害的补偿,与
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在实践当中,我碰到这这么一个案例,说有个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出血,导致全身瘫痪,象这种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虽然以前《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说,职工突发疾病如果没有死,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是可能认为为工伤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但是《试行办法》并未废止啊,其仍然还具有
法律效力。我问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得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办? 其次,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也不太合理,现实中有有可能回出现以下情况,如果单位为了不让患病职工认定为工伤,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的先进医疗手段,尽力使职工抢救过程拖过48小时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脑死亡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要达到这一点并非难事。而48小时一过,即使职工抢救无效死亡,也不在被认定为工伤,这样企业就可以减轻一大笔开支,尤其是对那些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