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
伤残等级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
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
工资为基数,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 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和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