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已过时效,《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 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
损害赔偿向人
民法院直接
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
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