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
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
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