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长期休
病假不来上班,因为该员工属于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伤病,在员工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因为员工的工伤身份,即使其
医疗期满不能来上班,或者上班不能从事原有工作,公司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