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残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与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
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一级为本人
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地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补足差额。 2、伤残津贴与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支付的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补偿,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于其已经不属于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因此,应当停发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补足差额。(国家有关规定是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