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
清算,清算时对
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公司
债权债务承担,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
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
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
注销公司,或者
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
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 第205条、206条、207条 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
处罚;同时
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
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
债务承担偿还和
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
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
代表人或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
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
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
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
讨债的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