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应
驳回上诉。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
一审法院的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一审的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提出
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的,视为受诉的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上诉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