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法律对共有房屋的
强制执行有以下规定:可以。
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或者提出
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一、《最高法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二、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
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