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一,在继承法中,女儿和儿子都是老人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没有分别,赡养义务也是一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和老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不挂钩。rn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