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
雇用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并实施了以下行为:
(1)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2)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3)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行为人有以上3种情形之一,就成立
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是不满16周岁的人而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
刑法244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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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雇用
童工罪定义、
量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