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用
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是指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
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