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宗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
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
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
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
起诉讼,只要
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
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
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
当事人向我国
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