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后,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后,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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