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
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
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他们往往都有“
法人组织资格”,通俗讲,就是经过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
营业执照的单位组织,这样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他们对外有独立的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该机构要进行
诉讼、
赔偿的,他们本身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
医疗纠纷的,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具体讲,如果该医疗机构是在某某县内的,就到县法院
起诉;如果该医疗机构在某市的,就到该市的法院诉讼;如果该市是设区的市的(比如:
东城区、西城区、和平区等等),就到该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的诉讼法的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不要认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本地诉讼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
立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