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
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第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由本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